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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外来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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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坚持依法科学精准防控做好返桂来桂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排查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新冠防指办〔〕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有福建莆田泉州厦门等地区旅居史人员排查管理及加强我区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紧急通知》(桂新冠防指办〔〕4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外来人员(包括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人员等非我中心工作人员,以下同)管理,保证开评标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结合我中心业务开展情况,特对我中心外来人员进场工作流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温馨提醒:

一、我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外来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疑似症状的,要立即报告本办公区临时防疫隔离区责任人和中心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专人陪同、按指定路线,迅速转移至各办公区临时防疫隔离区,同时及时向所在社区请求指导处理。拒绝配合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中乙类甲管类条款,可强制执行。

二、外来人员在排队、等候或交谈时,请与其他人员保持一定距离(间隔1米以上);休息或等候时,请间隔座椅就坐。

三、外来人员在进场前需正确佩戴口罩、扫入口码并出示健康码、主动配合测温、签署承诺书、出示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年从8月10日起,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车站景区景点、养老院、学校、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银行、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影院、娱乐场所及各类办事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全面实行“二码联查”,由相关场所查验人员在查验健康码的同时检查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标识),并对未接种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动员及时接种。

五、外来人员如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有境外旅居史的,须按以下要求出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材料:

(一)对境内涉德尔塔等变异株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严格健康管理和强化检测。

1.抵桂不足7天的。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5次核酸检测(纳入管理后第1、4、7、10、14天各1次),解除集中隔离后7天内须严格落实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居家监测第4、7天各1次)。居家健康监测条件无法保证的应在集中隔离点监测。

2.抵桂超过7天但不足21天的。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3次核酸检测(纳入管理后第1、4、7天各1次),解除集中隔离后须严格落实居家健康监测7天+2次核酸检测(居家监测第4、7天各1次)。居家健康监测条件无法保证的,应在集中隔离点监测。

3.抵桂超过21天的。人员立即开展1次核酸检测,严格落实居家健康监测7天+2次核酸检测(居家监测第4、7天各1次)。

居家健康监测结束后,在体温正常情况下、佩戴口罩可自由有序流动,但仍须做好个人自我健康监测,有异常及时报告。

(二)来自国内各地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区(县)返桂来桂人员。返桂来桂前至少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备,在抵桂后12小时内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告并接受健康管理。

1.抵桂不足7天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纳入管理后第1、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结束后进行7天健康监测+1次核酸检测(第7天);

2.抵桂超过7天的,实行7天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第1天和第7天)。

以上重点人员,无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须统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加强涉德尔塔等变异株新冠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后的管理。

在我区入境及和在外省入境涉德尔塔等变异株新冠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7天内须严格落实居家健康监测+3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次日和第3、7天各1次)。

——对所有入境人员须严格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次核酸检测(入关时、第4天、第7天,第14天),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7天内须严格落实居家健康检测+2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次日和第7天各1次)。

对来自印度及南亚方向入境人员,严格实施“14天+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次核酸检测(入关时、第4天、第7天、第10天、第13天、第15天、第21天)。

备注:“居家隔离观察证明”材料由所在社区出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材料由所在集中隔离点管理部门出具。

外来人员如属于上述情况,尤其是来自广西以外的评标评审专家及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人员,请提前准备好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证明材料以及符合进场要求的健康绿码,否则谢绝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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