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民函〔)10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民*局关于同意港口区公车镇白沙村老年协会注销登记的批复
港口区公车镇白沙村老年协会:
你协会要求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桂老龄办发〔〕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老龄办发〔〕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准予注销登记。请你协会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协会《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和全部印章即日起作废。请在批复下达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印章送缴公安部门注销和财务凭证送缴防城港市港口区民*局民间组织股。
二、请你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从即日起不得再以“港口区公车镇白沙村老年协会”名义进行活动。
此复
防城港市港口区民*局
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