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行*处罚决定书
编号:港区城管罚字〔〕第号
当事人:韦*康,男,壮族19**年0*月1*日出生。
身份证号
*****19,
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2-11号****81。
经查明,年1月14日,当事人韦*康驾驶建筑垃圾车辆(桂P***50)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云约江路至金川码头行驶时,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以上行为违反了《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规定。
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车次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当事人韦*康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00元)的行*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年1月17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处罚,当事人须到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号行*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窗口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防城港桃源路支行缴纳罚款,账号:防城港市港口区财*局(可持银行卡在行*审批服务中心一楼银行窗口当场办理缴费),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回执到行*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窗口领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