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厂的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必须在对各种水源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掌握三基本特征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①符合城市规划及工业总体布局要求,取水点一般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②水量可靠。除满足当前的生产、生活需要外,还要考虑到发展的需要。地下水源的最大取水量不应大于其允许开采储量(补给量);河流的取水量应不大于河流枯水期的可取量;③水质良好。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关于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若干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其他用水应满足其工艺要求。
(一)取水点的总体规划
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应对水资源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现有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便尽可能使规划符合实际。若没有水源可靠性的综合评价资料,将会造成给水工程的失误,因而确保水源水量和水质符合要求是水源选择的首要条件。因此必须有可靠的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作依据。为防止对后续的规划设计工作和城市发展产生误导作用,应进行必要的水资源补充勘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因此,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达到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目的。缺水地区,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水体往往是多个城市的供水水源。而各城市由于城市的发展而导致的用水量增加又会产生相互间的矛盾。因此,规划城市用水量的需求应与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相吻合,应协调好与周围城市和地区的用水量平衡,各项用水应统一规划、合理分配、综合利用。城市给水水源在水质和水量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给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总体规划中各个发展阶段的需水量,安排城市给水水源,若水源不足应提出解决办法。
(二)制水厂址的选择
水厂厂址要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侵害的地段,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便于设立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的地方。
(三)水源选择
规定了水源选择原则,水源选择必须根据城市近期、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行*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全年度)和卫生学评价或环评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法、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同时提供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GB的要求。
城市给水水源水量的要求,在枯水流量保证率可采用90%~97%,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及大中城市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上限,干旱地区、山区(河流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及小城镇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取下限。当选择的水源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保证率要求时,应采取选择多个水源,增加水源调蓄设施,市域外引水等措施来保证满足供水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T的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的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部门的批准。
贯彻优水优用的原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为防止由于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陷和地下水水源枯竭,强调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或采用回灌等措施。
城市供水应选择备用水源。
由于我国沿海和海岛城市往往淡水资源十分紧缺,为此提出可将海水经处理后用于工业冷却和生活杂用水(有条件的城市可将海水淡化作居民饮用),以解决沿海城市和海岛城市缺乏淡水资源的问题。海水用于城市各项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各项用水相应的水质标准。
(四)水源卫生防护
1.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0m至下游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中规定的Ⅱ类标准。
2.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1)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岩溶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2)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2)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①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②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③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④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2)对于承压水含水层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做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3)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2)当补给源为地面水体时,该地面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3)不得使用不符合GB(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4)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此外地下水的卫生防护除做好防护带的划定及其防护措施的落实外,还应重视以下问题:
(1)井管和井口周围的封闭,以防止井周围的污水通过井管外壁而流入含水层。
(2)废用井的封闭,管井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当管井废用时应用粘土或混凝土将其夯实,以防止地面污水通过井管而污染含水层。
(3)当开采井至河道的距离小于漏斗半径(R)时,应对该河道的水质进行严格监测,以防止污染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