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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了防城港2名被告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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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范某某、阮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目前,范某某、阮某某已支付全部生态资源受损费用以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和宝贵的野生动物资源,防城港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既依法追究范某某、阮某某刑事责任还追究其民事责任,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使被告人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更大代价。据悉,该案是防城港市检察机关在《民法典》实施后首次适用《民法典》相关法条作为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通过办理该案,进一步提高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公信力,在使被告人认罪伏法的同时,也对社会公众进行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对全社会共同营造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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