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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个税起征点的公平和政策之困im50xox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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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个税起征点的公平和*策之困


作者:朱四倍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主任范剑平近日建议,国家应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一步加大结构性减税的力度。并延续已经出台的促进消费*策,继续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经济型轿车、居民购买首套住房的税收优惠。并建议允许民间资金进入金融市场提供金融服务。(《新华》11月6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越来越成为一个人人可以言说,但是,又都难以解决的问题。此前,茅于轼在中山大学发表演讲时,曾说,“我没有研究过个税起征点具体应调到多少,不过我认为即使是调到8000元也还嫌低。”可以说,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意见几乎成了主流。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主任范剑平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建议?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有关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6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可以说,个税制度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已经失效,开始偏离公平。事实上,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这样一来,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公平。另外,个税起征点的社会*策原则也不能不考虑。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瓦格拉首次归纳出了税法调控的社会*策原则。实质上,税收是依照国家的意志对由市场形成的收入分配状态的某种调整和纠正。市场竞争必然意味着优胜劣汰,从而在事实上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悬殊、贫富不均,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失衡。税收的社会*策原则就是通过税收手段对市场分配状态进行适当干预,以实现个人、地区之间收入的相对均衡。具体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上,即实行最低起征点制度和超额累进税率。当下的起征点其实导致了我国很多省市的大多数工薪阶层都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这显然无法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工具来调整收入不均。就笔者的观点,社会应直面三个问题,一是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适。个税起征点是个动态概念,消费指数在变,CPI在变,起征点不可能一成不变。要靠立法手段把起征点强制固定下来,显然是不现实的;二是起征点如果频繁上调,则相关法律的“修正”必然影响到其权威性;三是忽视了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当前,我国家庭事实上部分分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的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家庭,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这势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消极影响。税制是一个大问题,它首先是*治和法律问题,然后才是经济问题。这要求从更广的视角来审视个税改革。个税改革的优化调整涉及到*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只有将各方面充分予以考虑,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从财*收入与个税征管成本为出发点考虑问题,将便利和利益都留给自己,把成本和负担乃至损失都甩给社会,显然违背了公平。个税改革的优化不能仅从个税起征点上下工夫,应从更广泛的视角来审视,只有这样,才能突破个税改革的瓶颈,推动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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